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估价80万元),另由该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60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试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做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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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估价80万元),另由该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60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试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做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1);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担保法》第8至1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故该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法院先对企业抵押的I具车拍卖或变卖.以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3)若保证人是B公司,B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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