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银行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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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银行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存在着购物消费的行为,二者是商品买卖或者服务活动的关系。与现金交易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持卡人使用的支付工具是银行卡。  学理上通常认为,银行卡本身是一种塑料货币,持卡人出示银行卡并签单确认的行为,即发生债务清偿能力。如果发卡行因故暂时停止支付,特约商户只能起诉发卡银行,而不能直接向进行消费的持卡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  此外,持卡人用银行卡支付具有终局效力,因为:(1)从法律关系看,特约商户与发卡行之间存在特约受理协议,发卡行在持卡人签单后有付款的义务,如果违约不付款,则需要对商户承担违约责任。(2)持卡人作为普通消费者,与商户之间是即时清结的交易,不会签订合同或留下地址,商户通常无法找到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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