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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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卡银行要想使自己发行的信用卡被广泛受理,就必须选择一定数量的商家成为其特约商户,并与后者签订信用卡受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1)权利与义务。在这个协议中,发卡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对特约商户提交的合格签购单予以付款;特约商户的主要义务是:按协议约定受理银行卡,在审查签名或者相关单证时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按照交易金额大小向发卡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2)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议。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理上存在诸多争议。最常见的是委托代理说,但对于谁是委托人、谁是代理人也存在分歧。从操作实务看,通常是发卡银行主动约请客户受理信用卡,并将POS机安置在特约商户处。基于这个事实,发卡银行更像委托人,应该向受托人特约商户办理银行卡受理事务支付一定的报酬。但是现实中,特约商户不仅无权向银行收取处理委托事务报酬,反而须向发卡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结算手续费,这又与受托人地位相悖。(3)无名合同。我们认为,我国现行《合同法》下的有名合同类型无法涵盖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这是一种以特约商户承认银行卡支付工具为核心内容的无名合同。目前,对于该合同下发卡银行与商户各自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无法律规定,主要靠特约受理协议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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