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甲银行向乙银行拆入资金2000元人民币,此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甲银行见有利可图,随将拆入资金一半投资于股票市场,另一半借贷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直到2007年10月甲银行才向乙银行归还该笔拆入款。问:(1)甲银行在拆入资金的使用上有哪些违法之处?(2)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拆入资金的用途有哪些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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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甲银行向乙银行拆入资金2000元人民币,此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十分火爆,甲银行见有利可图,随将拆入资金一半投资于股票市场,另一半借贷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以房地产开发。直到2007年10月甲银行才向乙银行归还该笔拆入款。问:(1)甲银行在拆入资金的使用上有哪些违法之处?(2)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拆入资金的用途有哪些特别规定?

(1)违法之处:将拆入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将拆入资金投入股市;拆入资金的期限超过1年。(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时间为1年)。(2)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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