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发行人公司及内部人员的责任;(2分)2为股票发行提供服务 的专业机构的责任(2分) 2)民事责任: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承担连带偿责任(1分)3)发行人的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扣连带赔偿责任(1分) (3)事责:在招股说明书,认股公司、企业募集办法中隐瞒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 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自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