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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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物与民法上的物的区别。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通常是为财产权的对象因而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物,除社会财产外主要是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2)某些自然物既是环境要素,又是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如土地,森林,草原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既是民法的保护客体,也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但角度不同,民法重在保护所有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在保护其环境功能。这些自然物都是只有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一个财产权的客体。(3)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等职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而不能作为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其意义在于他们不能作为财产为人们任意占有或处置,而只能作为共享资源的环境要素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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