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述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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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述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或未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故意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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