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是某小型家用电器生产厂的合同工,因近年来企业生产的产品严重积压,所以于某的工资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随时变动。今年3月,家用电器厂停工停产,7月决定转产。在停产期间于某仍帮助家用电器厂推销滞压产品,可是家用电器厂以停工停产为由拒不发给于某工资。问题:家用电器厂在停工停产期拒不发放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企业停工停产,不是因职工的原因造成,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据此于某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权要求家用电器厂补发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家用电器厂拒不发给于某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