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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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

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也称为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都分别作出了规定。(1)经期保护。经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的各种保护。我国《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①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2)孕期保护。女职工孕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各种保护。我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了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3)产期保护。产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护,包括产假和产假期间的待遇。产假期间的待遇在生育保险章节中有详细介绍,这里主要介绍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有关产假的规定。《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4)哺乳期保护。哺乳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保护。我国《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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