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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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

(1)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此权利,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的义务。若承租人租赁权之行使受到他人妨碍,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排除妨碍,也可以直接要求侵害人排除妨碍、停止侵害。(2)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被第三人有效取得时,承租人与原出租人所订的租赁合同对该第三人继续有效,直至原定租赁期限届满为止。此即“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就其性质而言,乃属法定的合同承受。(3)租赁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又在租赁物上设立他物权时,租赁权优先于他物权。但在租赁关系成立之前就已在租赁物上设立他物权的场合,承租人不得对抗他物权人。(P24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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