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事宜,必须遵循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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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事宜,必须遵循哪些要求?

为准确执行《收养法》关于涉外收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正式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事宜,必须遵循如下法律要求:(1) 收养的登记机关。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登记的具体步骤包括: ①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②审查和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③自愿办理收养公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还应当办理收养公证证明手续。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办理收养公证证明的公证机关,必须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关。从公证证明作出之日起,涉外收养关系成立。(P23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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