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1999年结婚。次年乙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2001年冬,乙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甲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于2002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甲因破伤风于2002年元月31日死亡。乙的哥哥丙与甲的母亲丁安葬了甲。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媳,三间楼房系乙遗产,应该归他所有;丁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甲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丙。问:楼房三间是否是乙的遗产?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丁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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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1999年结婚。次年乙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2001年冬,乙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甲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于2002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甲因破伤风于2002年元月31日死亡。乙的哥哥丙与甲的母亲丁安葬了甲。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媳,三间楼房系乙遗产,应该归他所有;丁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甲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丙。问:楼房三间是否是乙的遗产?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丁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

楼房三间应该由丁全部继承。因为:(1)楼房三间,是乙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甲、乙共同所有,所以乙死后,楼房三间不完全是乙的遗产,只有亠半是乙的遗产。(2)乙死后,三间楼房的一半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并给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因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及胎儿,故丙无权继承。此时三间楼房属甲及胎儿所有。(3)胎儿生下后第二天死亡,新生儿的财产由他的母亲甲继承,丙是新生儿的伯父,没有继承的权利,这时三间楼房全部属甲所有。(4)甲死后,丁是她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甲所有的三间楼房只能由丁全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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