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及行使。
《婚姻法》第11条进一步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它适用于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另一方不得对他方行使该项人身自由权,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方和家庭的利益。任何一放在行使该项权利时,都必须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自己对婚姻家庭承担的义务。如果夫妻任何一方不当行使该项权利,对方有权提出意见,进行必要的劝阻。(P11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