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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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离婚制度发展史上,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还是新中国的离婚立法都贯穿着一个中心思想,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它是我国离婚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婚姻登记和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离婚问题的总的指导思想。(1)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续都应以爱情为基础。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消失,又无恢复的可能时,就不再符合婚姻本质的内在要求,强行维护这种死亡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子女、家庭及社会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法律应该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死亡的婚姻关系,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保障离婚自由,是马克思主义对待离婚的基本观点,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和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使离婚自由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2)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指导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轻率离婚,是指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以轻率的态度对待和处理离婚问题。这是滥用离婚自由权的行为。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时,才能使用这一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反对轻率离婚,决不允许人们在离婚问题上为所欲为。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法律上有关离婚的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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