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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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收养的效力。

(1)收养的效力,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总和。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收养法》进一步规定,收养的效力还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2)从收养的效力来看,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的性质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3)收养的效力可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4)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可知,首先,这种拟制效力发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使得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完全相同。具体说来有:①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养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有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间,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5)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可知,子女为他人收养后,与其生父母之间不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间,不再具有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指出,收养的成立只能消除上述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消灭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因此,《婚姻法》中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于上述亲属。(P21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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