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食品厂生产的“红梅”牌火腿肠在周边地区颇受欢迎,销量很好,但“红梅”商标一直未申请注册。乙县食品厂生产的火腿肠使用的也是未注册的“虹梅”商标。2003年6月,某市副食品商场与乙县食品厂签订了购买1000根火腿肠的合同,火腿肠上注明了生产厂家和地址,但货物上架后,购买者极少。副食品商场于是找乙县食品厂提出退货还款,认为乙县食品厂假冒他人商标,以欺诈方式签订合同,故合同无效。
问:(1)乙县食品厂使用“虹梅”牌商标是否构成对甲县食品厂的商标侵权?
(2)副食品商场能否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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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食品厂生产的“红梅”牌火腿肠在周边地区颇受欢迎,销量很好,但“红梅”商标一直未申请注册。乙县食品厂生产的火腿肠使用的也是未注册的“虹梅”商标。2003年6月,某市副食品商场与乙县食品厂签订了购买1000根火腿肠的合同,火腿肠上注明了生产厂家和地址,但货物上架后,购买者极少。副食品商场于是找乙县食品厂提出退货还款,认为乙县食品厂假冒他人商标,以欺诈方式签订合同,故合同无效。
问:(1)乙县食品厂使用“虹梅”牌商标是否构成对甲县食品厂的商标侵权?
(2)副食品商场能否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

答:(1)乙县使用“虹梅”商标并未构成商标侵权。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我国法律也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但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本案中,甲县食品厂使用的“红梅”牌商标是未注册商标,因而,不享有专用权。乙县食品厂可以使用与“红梅”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并未构成商标侵权。(P228)
(2)副食品商场不能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因为乙县食品厂在火腿肠上注明了生产厂家和地址,并没有“冒充”甲县食品厂生产的“红梅”牌火腿肠,乙县食品厂主观上并无欺诈恶意,不能以欺诈行为认定合同无效。况且,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属人民法院和合同管理机关。副食品商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能“认定”合同无效。P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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