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0日,长期居住于中国的美国籍男子尼克在上海骑自行车撞伤了经常居住地 在中国的日本籍学生张某。张某遂在上海某法院提起了对尼克的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了该案。当事人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 请问: (1)该案是否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为什么? (2)如果是,则该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3)如果事后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美国法作为处理纠纷的准据法,我国法院应如何 处理?为什么?
【答案1】该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因为本案的主体都是外国人,其间发生的冲突属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答案2】适用中国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因此应当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 按照其协议【答案3】适用美国法。 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美国法,则应当适用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即美国法。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 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 按照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