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1)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3)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