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处理境内涉外结婚的相关规定。
答:关于处理我国涉外结婚的全国性法律主要有1986年《民法通则》和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其中《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另外,我国法律法规还规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但在程序和手续上,却区分以下情况作不同处理:
(1)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在我国境内,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都统一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与外国人结婚,一律适用中国法。
(2)我国境内的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2004年3月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对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的结婚登记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①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②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③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此外,在条约或互惠基础上,中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
(3)我国境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在我国境内,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应依我国《婚姻法》办理。
(4)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复婚。根据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即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重新提交法律所要求的各种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应根据我国婚姻法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条件重新进行审查。P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