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国际公约及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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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国际公约及其具体内容。

答:目前已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国际公约有三个:(1)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监护的公约》;(2)1961年海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它已取代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监护的公约》;(3)1996年海牙《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
1961年海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第1条首先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惯常居所地国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除本公约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第3款规定外,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得采取其国内法规定的措施。上述措施的制定、变更、终止的条件以及有关未成年人和承担保护责任的人或机构之间的关系、对第三人的效力,也由惯常居所地国的国内法决定。但是,公约第3条和第4条规定,根据未成年人本国国内法所具有的权力关系理应得到所有缔约国的承认;未成年人本国的主管机关,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在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主管机关以后,也可以依据其国内法釆取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财产。有关上述措施的制定、变更、终止的条件,以及有关未成年人和承担保护责任的人或机构的关系、对第三人的效力等,均依该未成年人本国国内法,并代替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可能采取的措施。此外,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主管机关,也可不顾公约第3条、第4条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遇到严重威胁时,直接采取保护措施。未成年人或其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主管机关,遇有各种紧急情况时,得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1996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明确提出以其取代1902年《未成年人监护的公约》和1961年海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公约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共7章63条。公约确定了儿童惯常居所地国行使采取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同时允许离婚法院地国的并存管辖权和其他有最密切关系国家的补充管辖权,具有管搖权的机关采取措施时适用本国法。公约第3条对父母责任的准据法作了明文规定,即适用儿童惯常居所地法。不仅如此,公约对涉外监护问题特别强调各缔约国的合作,以便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P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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