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答: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学术界颇有争议,而且往往各执一词,互不相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1)司法权说。该说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只具司法权性质,其根据是它只是国家司法权的一种表现,且必由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仲裁机构受理仲裁争议的权力,仲裁活动才得以进行,裁决的强制执行才得以保障。
(2)契约说或自治说。该说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只具契约性质或自治性质,认为仲裁管辖权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通过契约自主约定提交仲裁才能行使,且仲裁程序中的许多规则亦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甚至“一裁终结”也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或认可。
(3)混合说。该说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兼有上述两种性质。其主要根据亦是将上述两种学说的理论根据结合在一起加以考虑。P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