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及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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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及联系。

(1)住所是私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2)国籍是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国籍。(3)居所,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的条件没有住所严格,不要求居民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一定居住时间的事实即可。(4)惯常居所又称“习惯居所”,惯常居所意味着“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经常的身体出现”。在国际私法上,住所、国籍和居所及惯常居所的联系表现为它们都是指引准据法的连结点。很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在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国籍存在冲突时,以住所为指引准据法的替代连结因素;而在适用住所地法的场合,如果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没有住所的则转而适用其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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