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上,对涉外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都只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但对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选择则有以下几种立法与实践:(1)适用法院地法或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所属国法。(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此说认为收养人是成立收养关系的主动的一方,为了保护收养人的权利,故宜采用收养人的属人法。(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或适用其共同本国法。这种立法的理由是基于属人法应支配有关个人身份的问题,而收养不仅涉及收养人而且也影响到被收养人的身份地位,对二者的权利义务都会发生影响,因此宜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本国法。此外,这种立法还考虑到了有利于收养在国外得到承认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