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由于对收养活动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件来调整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196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收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判决承认公约》。(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规定只适用于产生永久性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从而排除了类似简单收养的其他形式的收养。被收养儿童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下,收养人可为夫妻或个人。(2)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公约规定收养程序的开始须适用收养人所在国和被收养人所在国双方的法律。(3)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公约规定了中央机关制度,以保证各国间的合作机制。中央机关的职能可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①中央机关之间直接进行合作;②通过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公共机构进行合作;③通过由政府批准委任的民间机构进行合作。公约还进一步规定了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的工作范围。(4)跨国收养的程序要件。公约规定,跨国收养应通过中央机关进行,首先由收养人按规定向本国的中央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收养国的中央机关向原住国的中央机关转交该申请。(5)收养的承认及效力。公约规定,对收养的承认即确认儿童和其养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儿童和其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即告终止。(6)一般规定。公约的一般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收养未成立之前有关方面之间的接触;有关儿童背景资料的保存,以及跨国收养费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