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国契约法中对价的概念及对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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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英国契约法中对价的概念及对价的原则。

(P167~168)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对价的原则:(1)对价无需相等。只要提供了对价,为此作出的许诺就可以强制执行,法院不问对价的大小,只关心对价的有无。(2)过去的对价无效。所谓过去的对价即订立契约前已经履行的对价。当某人为他人履行了某项劳务而事先并没有得到后者的许诺,或没有理解为将被付给报酬,接受劳务者后来所作的对该劳务付酬的诺言不具备法律约束力。(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4)平内尔原则。这是1602年“平内尔案”确立、又为1884年“福克斯诉比尔”案所支持的原则,即债权人同意用归还部分欠款的办法来抵销全部债务的许诺不受法律约束,因为债务人未对此许诺提供新的对价,债权人可以追索余款。(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这是对对价制度的重要修正。当一方当事人以言词或行动向另一方作出许诺,将放弃某项权利或承受某种损失,企图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所影响,一旦对方确信此诺言并按诺言采取了行动,许诺人就不得推翻自己的诺言。即使被许诺方并未提供有效的对价,但由于已按照对方的许诺采取了行动,如果许诺者不履行诺言就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那么,该诺言就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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