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教会法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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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教会法的发展历史。

教会法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形成、鼎盛、衰落三个时期:(1)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教会法是在教会裁判权的基础上形成的。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十分简单,只限于规定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约束他们的行为。后来,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法的内容除以历届宗教会议决议和教廷文件作补充外,还吸收了法兰克王国的某些法律规范,宗教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进一步扩大。教会法不仅适用于教徒,对世俗居民也具有强制性。但是总的说来,这一时期基督教会还受制于世俗统治者,教权从属于政权,教会中主教等神职人员由国王任命,教会立法在国王的控制之下进行,全教主教会议由国王召集,宗教会议的决议须经由国王批准才能生效。(2)鼎盛时期(公元1O一14世纪)。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其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凡是涉及教会利益的案件、涉及宗教信仰的刑事案件以及与教会有关的民事案件,均由教会法院审理,世俗法院无权过问。同时,教会法的研究也出现繁荣景象,出现了许多有关教会法的专著、注释和法律汇编,教会法的内容更加系统完备,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3)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罗马教廷统治各国僧侣和干涉世俗事务的权力受到严重削弱,教会法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小。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但是教会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仍然存在并对西欧各国法律的发展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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