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会法契约制度的特点。
(1)教会法主张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平等”、“合理”,达到均衡,它被称为“正当价格”原则。(2)对于契约的履行,教会法规定和发展了契约终结制度,即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诺言,另一方也就不受契约的约束;但经立约人宣誓履行债务的契约,为使立约人“灵魂得救”必须履行。(3)教会法承认“死抵押”权,即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产中的孳息收入,但不准以此种收入抵债。(4)教会法禁止“重利”行为,即禁止用金钱借贷收取暴利,禁止附利息贷款和经商牟利。
简述教会法契约制度的特点。
(1)教会法主张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平等”、“合理”,达到均衡,它被称为“正当价格”原则。(2)对于契约的履行,教会法规定和发展了契约终结制度,即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诺言,另一方也就不受契约的约束;但经立约人宣誓履行债务的契约,为使立约人“灵魂得救”必须履行。(3)教会法承认“死抵押”权,即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产中的孳息收入,但不准以此种收入抵债。(4)教会法禁止“重利”行为,即禁止用金钱借贷收取暴利,禁止附利息贷款和经商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