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国中世纪的契约法。
契约法是英国法的一个重要部门。英国契约法的规范主要来自古老的判例法(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相对于财产法等领域而言,契约法是较晚形成的法律部门。早期的普通法院只受理涉及土地的契约。一切口头契约在普通法院看来均属无效,一些得不到普通法院救济的当事人转而向不受诉讼形式限制的衡平法院寻求保护。15世纪以后,私人之间的口头契约日益增多,普通法院意识到如果再不接受这类诉讼,衡平法院势必取得对契约诉讼的管辖权。于是,普通法院的法官们将罗马法的有关知识融入英国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中,逐渐从非法侵害之诉中发展出违约损害赔偿诉讼令状,对口头契约等非正式契约进行保护。16世纪,出现了英美契约法中所特有的对价制度,确立了契约只有通过互相作出诺言才能成立的原则,为契约法的继续发展和最终定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