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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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法共11章,146条,有些内容承袭了《魏玛宪法》,但又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1)基本法以大量篇幅对公民基本权利与保障和平问题作了规定。第1条明确宣布“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它是国家的义务”,规定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2)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由各成员州组成(第20条)。法律对联邦和州的权限作了规定,将保持各州一定程度的独立地位作为联邦原则予以确认。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政府、议会、最高法院等。(3)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恢复了多党制,并规定了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联邦。基本法吸取《魏玛宪法》规定总统权力过大导致独裁的教训,对总统的权力作了较大的限制。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第62条)。联邦总理由联邦总统提名,经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后,再由总统任命。一般由联邦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基本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并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1951年建立联邦宪法法院,用以解决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的纠纷,实行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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