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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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1)《明治民法典》的体例和立法技术主要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设置总则和实行5编制,将物权放在债权之前,用以强调物权的重要性和债权得以产生的依据。就立法技术而言,使用了大量德国式的专门术语、抽象概念,以及“公序良俗”、“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如“凡法律行为,以违背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之事项为目的,均属无效”。虽然《明治民法典》仍然保留有《法国民法典》的诸多痕迹,但是《德国民法典》仍是其最主要的参照对象。(2)就内容而言,《明治民法典》最大的特点就是财产法的资本主义性质和家族法的封建主义性质并存。《明治民法典》的前三编,即总则、物权、债权,集中反映了资本主义的传统民法原则,即公民民事权利平等原则、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以及过失责任原则。《明治民法典》的后两编即亲属和继承,则以家族主义为思想基础,具有极强的封建性,因而被称为封建主义身份法。法典的前三编也有一些明显维护封建关系的因素,如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非常详细,占了所有权一节条文的绝大部分,但总的来说,前三编的核心是调整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特别是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民法原则,是适应资本主义发展需要的。因此,可以说前三编基本属于资本主义财产法,后两编则基本属于封建主义身份法。在一部民法典中体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制原则,是日本法律移植过程中的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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