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梁启超法治、人治“相须为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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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梁启超法治、人治“相须为用”说。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与人治不可偏废的观点。首先,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人治的弊端重重:(1)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但一个人发挥作用的时间短,范围小,“人亡则政息”,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2)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遇贤君则国治,遇昏君则国乱,而世上贤君少于昏君,所以世上多无长治久安之时。(3)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大,政务繁,若专靠人治,那里有这么多贤人?因此,只靠人治是行不通的。其次,他也反对只靠法治。他认为:(1)人能制法,非法能制人。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德”与“智”的人,才能制定出“善法”,而后才能有“善治”。(2)“徒法不能以自行”。他认为有善法然后才有善治,而善法既要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来实施,“善法”只有由人去妥善运用才可发挥作用,否则,“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此外,梁启超还强调指出:“法不能独立”,如果“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虽有冠冕世界之良宪法犹废纸也。”在他看来,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制裁力,两者要“相须为用”。法治只有辅之以道德教育,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启迪人们的自治能力,自觉地遵守法律。倘若法律只靠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行,就不能“正本清源”。当然,他也反对把法与道德混为一谈,他同意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说法,认为法与礼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两者是异用而同体,异统而同源,且相须为用,莫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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