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梁启超实行资产阶级法治的主张。
在资产阶级改良派中,梁启超最重视法律的作用,极力主张实行资产阶级法治,甚至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之唯一主义”。在他看来,西方各国之所以兴旺发达,就是因为有了好的法制,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举国上下都有法可循,秩序井然,文明日进。在梁启超看来,实行法治还是为了适应制裁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天赋人权的需要。他认为人性是恶的,如无法律加以约束,将会为所欲为,酿成祸乱。当然,法律作为人们的一种行为规则,应当“均平中正,固定不变,能为最高之标准以调节事物”。它使人们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协调一致,保证其所享受的天赋权利不受侵犯,整个社会秩序井然,像军队一样有纪律地行动。为了强调法治的重要,梁启超在1902年所写的《论立法权》一文中批评了荀子的人治主义。梁启超认为人治的弊端重重,不如法治优越,因为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人亡则政息”;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可是世上贤君少而昏君多,所以治世少而乱世多;中国地大人多,若专靠人治,哪里有那么多贤人?辛亥革命后,梁启超基本上坚持了法治主张。他在《宪法之三大精神》中说:“法治主义,既为今世所莫能易,虽有治人,固不可以忽于治法。即治人未具,而得良法以相维系,则污暴有所闻而不能自恣,贤良有所藉而徐展其长技。”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这时,梁启超并不反对人治,而有既重法治又兼顾人治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