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张斐的“理直刑正”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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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张斐的“理直刑正”理论。

(1)“理直刑正”是张斐的法律主张。“理”即“礼乐”,也就是儒家所阐扬的封建纲常名教;“理直”就是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刑正”指适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理”是法的灵魂,只有“理直”才能“刑正”。(2)如果说晋律总结了汉魏以来纳礼入律的经验和成果,把很多纲常伦理和礼教规范直接纳入了法律,那么,张斐的律注正是对晋律的这一特点做出了理论的说明,贯彻这些说明的一条主线就是“理直刑正”。第一,它明确区分和规定了各种犯罪概念。第二,提出了“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主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犯罪的轻重。通过类推定罪和判例定罪来体现“随事取法”。第三,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刑”,指刑名,即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理”,是体现在刑法中的礼义原则;“心”,指犯罪的动机;“情”,由动机产生的犯罪心理特征;“事”,即犯罪事实。(3)张斐以“理直刑正”为立法和司法的总原则来注释晋律,说明他的基本立场是站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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