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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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学说。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他试图通过“五权宪法”来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他从“三权分立”的行政权中分割出考试权,从议会的立法权中独立出监察权,创立了自己的“五权宪法”。“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直接民权”的思想使“五权宪法”超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结构模式,“五权宪法”是权能分立,其目的是保障人民主权。因此,“五权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方案和宪法原则,实际上具有以资产阶级为领导的、由小资产阶级及工人、农民等联合专政的色彩。“五权宪法”是一种主观空想,是有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表现在:首先,国家权力本是一个整体,国家机关的分工不等于分权,孙中山却以为“五权宪法”、权能分立可以实现“直接民权”,显得过于幼稚了;其次,“五权宪法”也受到其世界观上的局限。孙中山把掌握“政权”的人民比做阿斗,把实行“治权”的“先知先觉”者称作诸葛亮,从而在理论上和实际上置“治权”于“政权”之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孙中山不能明确认识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总想超越革命阶段,幻想建立“万能的政府”、“全民国家”,实现“全民政治”,这就使他陷入主观的幻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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