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孙中山的法治思想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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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孙中山的法治思想与实践。

孙中山很重视法治。他一生都在渴望建立一套民主、进步的法制。他认识到“国家除了官吏之外,次重要的是法律”,主张以“最宜之法治,适应于吾群,吾群之进步,适应于世界”。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后,立即着手立法工作。他在《咨参议院法制局职制》中说:“窃维临时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在须行编订,法制局之设,刻不容缓。”不久就成立了法制局,编订法律。他在给内务部令文中还指出:“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决定宣布乃为有效。”这些都说明孙中山强调法治,力求做到有法可依。在孙中山的主持和推动下,民国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积极推行资产阶级法制。例如:(1)严禁刑讯体罚。孙中山在《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中提出:“刑罚之目的在维持国权、保护公安。……故其罚之之程度,以足调剂个人之利益与社会之利益之平为准。苛暴残酷,义无取焉。……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鞠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接着,又进一步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尽管这些法令在当时并没有认真地贯彻执行,但孙中山按照资产阶级罪刑相应的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力图克服封建的残酷刑罚,推行资产阶级法制的思想主张,则是值得肯定的。(2)提倡司法独立。孙中山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司法“为独立机关”,“必须应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才能任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由此可见,孙中山提倡司法独立的基本精神,就是主张由谙习法律的人从事审判,排除行政干扰,以确保依法断案。(3)保护民权。孙中山指出,清王朝推行民族压迫政策和贵贱有等的法律,严重地蹂躏了人权。他根据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的原则,在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中明确指出:“若闽粤之蛋户,浙之惰民,豫之丐户,及所谓发功臣暨披甲家为奴,即俗所称义民者,又若蕹发者并优倡隶卒等,均有特别限制,使不得与平民齿。一人蒙垢,辱及子孙,蹂躏人权,莫此为甚。……为此特申令示,凡以上各种人民,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均许一体享有,毋稍有歧异,以障人权而彰公理。”这个法令解放了在清王朝统治下处于社会最低层的“贱民”,使他们享有法律上的一切平等权。此外,孙中山在《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中,还强调保护人民的人身权,禁止买卖人口。(4)革除陋俗。孙中山适应世界发展潮流,重视精神文明。他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即要求涤荡旧习,运用法律手段来革除陋俗。如规定剪掉辫子,不遵办者以违法论;劝禁妇女缠足,故违禁令者给予其家属以相当之罚;无论何种du博,一律禁止;严禁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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