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两汉时期的经义决狱。
(1)经义决狱又称“春秋决狱”,是指司法者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义作为司法判决依据裁判案件。(2)经义决狱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意识形态上确立儒家统治地位的产物。董仲舒是经义决狱的代表人物,他主张“论心定罪”,根据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决定刑罚的轻重。“心”是指犯罪人的主观动机。若动机邪恶,即使犯罪结果不严重也可予以严惩;反之,若动机善良,则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3)经义决狱既可以让统治者尊重祖宗成文法,又可以在意识形态上规避成文法,弥补法律漏洞,实现司法判决的合理性,促进社会发展但也容易为司法官的司法擅断留下空间。(4)随着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经义决狱最终作为一种制度而消失,但经义决狱作为一种案件裁判方法对此后的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