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方法的主要特点。
(1)权威性。法律方法的权威性与行政方法的权威性不同,行政方法的权威性是由职权产生的,法律方法的权威性来自于国家或政权的意志。法律都是由国家的权力机关制定的,任何集体、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如《幼儿园管理条例》颁布后,各地原有的做法或地方法律中与《幼儿园管理条例》有严重冲突的行为或文件必须纠正或取消。因此,这种权威性带有强制性。(2)规范性。法律规范是一个系统或一个行业所有有关人员的行为准则,它向有关的人员示明行为的标准,即哪些行为是提倡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法律规范及其严格的语言,准确地阐述有关准则,并做到根本问题上的一元性,即法律规范中的规定性只能是一种,不是可任意解释和发挥的。因此,国内外的一些法律文件后面都附名词解释,确保法律条文的规范性。(3)稳定性。法律、法规要面向现实,要预示将来。因此,作为法律法规其适用性一般是有一个时期的。就幼儿教育法规来说,它是不会在三五年中被宣布作废的。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一旦公布,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如有严重不符合国情的,在一定的程序下可做修改,但一般只是在实施细则中或解释性文件中加以阐述,使条文具新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