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高等教育法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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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国高等教育法规沿革。

建国以后,为了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分阶段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高等教育法规。(1)在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中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规(1949—1956年)。当时高等教育面临的任务主要是接收、调整、改造旧的高等院校,把它们改造、建设成人民的、社会主义的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法规的制定也是围绕这一任务来展开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公布的《共同纲领》,其第五章“文化政策”规定了对待接收下来的旧学校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主要是“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使高等教育工作“为人民服务”。确定了加强高等教育“以适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的基本方针。1950年6月,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它依据《共同纲领》确定了有关教育的根本原则,规定了新中国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和高等学校工作的各项原则。政务院还制定和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经政务院批准由高教部起草的《关于1950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的计划》等。在建国初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七年中,我国形成了以《共同纲领》为依据,以《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为骨干,以高等教育单行法规为具体内容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从而使我国比较顺利地接收和改造了旧的高等院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高校院系调整,并创办了一批新的高等学校,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健康而蓬勃地发展起来,推动高等教育事业适应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2)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中颁布的高等教育法规(1957—1966年)。在社会主义的改造任务完成以后,我国开始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为配合新时期国家各项建设尤其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影响深远的高等教育法规。1958年,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了“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工作方针,提出了我国教育制度和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和原则,即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采取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全面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全日制、半工(农)半读、业余学校等多种形式办学。1961年,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条例比较全面地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工作方针、基本原则、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和各方面的工作要求,对纠正当时我国高等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规律的“左”的错误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期间,国家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学生成绩考核暂行规定(草案)》等法规。通过颁布和实施这些高等教育法规,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模式和管理体制等得到基本确立,高等学校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3)改革开放以后的高等教育立法。我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工作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我国的高等教育法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如重新修订了《高教六十条》,在此基础上颁布了《全国重点高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并先后制定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1980年,颁布了建国以来唯一的一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高等教育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与高等教育有关的法律。尤其是《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使我国高等教育有了自己的专门法,从而使我国高等教育形成了以《宪法》为法源,以《教育法》为基本法或母法,以《高等教育法》为主体,其他专门法规为具体内容的较为完善系统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这为加快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高质量的高级专门人才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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