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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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

(1)重点类别广告的事前审查和行政审批与家电、服饰、饮料、旅游等普通商品或服务不同,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或服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这些重点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因此,《广告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重点类别广告的审查制度。审查制度针对这些重点类别广告,要求其在媒体发布之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广告审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广告经营资格和广告样件进行审查,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终审。对于终审合格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发给核定的《广告审查表》和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审批文号的有效期内,按照审查机关审批通过的《广告审查表》上的广告样件进行宣传,不得篡改审批内容或者超出审批范围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审批文号的有效期最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审查机关重新提出申请。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予通过,或者过了审批文号有效期,均不得发布广告。重点类别广告的广告审查机关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医疗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的事前审查和行政审批。农业部门负责对兽药广告和农药广告进行事前审查和行政审批。(2)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广告审查根据《广告法》第27条、第28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也是一项法定的制度。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审查不同于广告审查机关的广告审查。它主要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样件的审查,不存在行政审批的问题。这种制度要求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都必须配备专职的广告审查人员,实行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广告审查员审查的范围是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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