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酒类广告中的限制性规定。
(1)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作广告。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作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2)申请发布酒精含量在39°以上的烈性酒广告,应交验以下材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作广告的证明。发布39°以下(含39°)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3)酒类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宣传应当遵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4)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5)大众传播媒介发布酒类广告要遵守更具体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两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两条。报纸和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两条,不得在报纸头版或者期刊封面发布酒类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