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财政法的特征。
(1)国家主体性。国家在财政关系中始终是主体的一方,且在财政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从而使财政法具有了公法的性质,并与私法有了明显的区别。(2)法域特定性。财政法作用于财政领域,这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的其他部门法的法域是不同的。这种法域的特定性,使财政法的宗旨、原则、调整方法等都有自己的独特性,从而使之能够与公法领域的其他部门法相区别。(3)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是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
简述财政法的特征。
(1)国家主体性。国家在财政关系中始终是主体的一方,且在财政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从而使财政法具有了公法的性质,并与私法有了明显的区别。(2)法域特定性。财政法作用于财政领域,这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的其他部门法的法域是不同的。这种法域的特定性,使财政法的宗旨、原则、调整方法等都有自己的独特性,从而使之能够与公法领域的其他部门法相区别。(3)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是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