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中特殊广告方式准则包含哪些内容?
一、儿童节目广告准则
原则规定——在儿童节目或在儿童所喜爱的节目中不应作足以伤害儿童身心及道德的广告、,亦不容许利用儿童轻信的天性或忠诚心,而作不正当的广告。并具体做了如下特殊规定:
1、利用儿童节目发表的广告,不应鼓励儿童进入陌生地方,或鼓励与陌生人交谈。
2、广告不应以任何方式暗示,使儿童必须出钱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
3、广告不应使儿童相信,如果他们不购买广告中的产品,则将不利于其健康和身心发展,或前途受到危害,或说什么如不购买广告中的产品将遭受歧视或嘲笑等。
4、儿童应用的产品,在习惯上,并非由儿童自行购买,但儿童仍有表示爱恶的自主权。电视广告,不应促使他们向别人或家长要求购买。
二、虚伪或误人的广告
不论听觉或视觉广告,都不应对某产品的价格,或其对顾客的服务,作直接或间接的虚伪不实的报道。如:
1、科学或技术名词。若利用统计数字、科学上说明或技术性文献等资料等,必须对观众负责。
2、影射及模仿不应采用足以使顾客对所推销的产品或服务发生错觉,借机遂行鱼目混珠的广告方式。
三、不公平的比较及引证
四、避免滥用保证
五、坚持据实作证的原则
1、广告文不得具有作证性质的说明及含义。
2、捏造、过时、不实的证词,均不得使用。引用证词者与作证者本人,应负同等责任。
3、未获得正式许可时,不能使用或引用人、商号、或机构所作的证词:
4、未经当事人许可,不能以其相片作证,亦不得引述其证词。对刊登已逝人物之证件或言论、相片,更应特别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