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其种类、适用的范围、限制和例外有哪些?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也就是说,要使缔约一方在缔约的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换句话说,即要求其他一切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不给予歧视待遇。种类:(1)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适用的范围包括:关税税率、各种附加税及海关手续;航行;铁路运输及过境;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专有权利;进口配额制度;许可证制度;外汇管制。例外:边境贸易;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沿海航行与内河航行;多边国际条约中承担的义务;其他。限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限制是指将其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