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协议的不同点。
(P268~269)(1)对微量的标准规定不同在反倾销调查中,2%或2%以下的倾销幅度被认为是微量的;在反补贴调查下,只有补贴低于从价金额的1%,才能被视为微量,对发展中成员适用的比例还要高一些,即可以低于2%。(2)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其一成员倾销的产品对特定市场的出口量不足该市场进口总量的3%,则该进口量可忽略不计,除非这一比例均低于3%的几个成员的合计比例超过7%;在反补贴调查中,针对发展中成员的这一比例为4%,作为例外的合计比例。(3)邀请磋商是发起反补贴调查成员方的义务,而反倾销调查中不存在此类规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要求进口方主管机构在接受国内产业有关申请后,最迟应在发起调查前邀请可能被调查的成员进行磋商,以澄清有关被指证的事项,寻求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4)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商同意修改其价格,以消除补贴的有害影响;二是出口方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能消除补贴影响的措施。而在反倾销的价格承诺中,不存在政府承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