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1)在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专门设有“特别301条款”,以保护知识产权。该条款要求政府在每年4月30日以前宣布一份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方面做得不够的国家名单,并限定这些国家在一定的时间内与美国谈判解决纠纷,否则将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向美国出口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以示惩罚。美国在动用此条款时,一般采用三个步骤:①把与之有一般纠纷的贸易伙伴列入“监督名单”。②把与之有较大纠纷的贸易伙伴列入“重点监督名单”。被列入该名单的国家有三个条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最苛刻、最恶劣的立法、政策或做法的国家;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对相关的美国产品有最不利的影响;对提供充分或有效的知识产权没有进行有诚意的谈判,或在双边或多边谈判中没有取得明显进展。③被列入“优先观察名单”的国家和地区,如在一年内没有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方面采取重大措施的话,将被列为“需优先解决”的国家。(2)美国还借助《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加强了对在外国生产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管制。该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版权利等),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和垄断,则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其发起调查。若认定其存在违反该条款的行为,则发布排除令或终止令,或两者同时发布,美国海关将禁止任何来源的侵权商品进入美国境内(即普遍排除令)或者禁止来自指定的进口商或者生产商的商品进入美国境内(即有限排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