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对其他资产进行评估的主要依据。
(1)其他资产未来可产生效益的时间,应作为对其评估的主要依据。如果在评估基准日后没有尚存的资产和权利,只是因为数额过大才采用分期摊销的办法,不应计算其评估值。(2)其他资产在未来单位时间内(每年、月)可产生的效益或可节约的货币支出额,取决于其他资产发生时预付费用的数额、预付费用取得某项服务权利持续的时间和评估基准日后该项服务权利尚剩余的时间。(3)其他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所能产生的效益,是否需要考虑其货币时间价值,主要应根据新的产权主体在未来受益期的长短。一般来说,在一年以内的不予考虑;超过一年的,视其具体内容、数额大小,以及市场行情变化趋势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