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资产评估报告规范的回顾与分析。
1991年国务院以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要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1993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和发布的国资办发[1993]55号《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又制定和颁布了《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1996年5月7日,国资办发[1999]23号文件转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规定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的具体要求,以及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管理。1999年,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件颁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原有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