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与少数股东有关的特殊项目的列示。
答:(1)对于少数股东增加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投资,应当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下的“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之后单列“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予以反映。
(2)对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依法抽回其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投资,应当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下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3)对于子公司向少数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应当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下的“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之下单列“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项目反映。
(4)对于少数股东损益,应当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部分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下的“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之前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P183-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