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某外贸公司S打算向墨西哥出口一批洗衣机,于9月1日向墨西哥客户M发盘称:7.5公斤全自动洗衣机每台300美元FCA顺德,10日内复到有效。墨西哥客户于9月14日回电表示接受,S公司收到回复后立即电告M其接受仍然有效,并开始向国内工厂洽购洗衣机。9月16日,M又来电称其月14日的接受超出S发盘有效期,属无效的逾期接受,双方合同未生效,故通知S停止与交易有关的相关事宜。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M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1)墨西哥客户M的做法不合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取决于原发盘人。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3)本案例中,墨西哥客户M9月14日的接受虽属逾期接受,但S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所以,合同便于9月14日M的接受通知送达S时生效,M以逾期接受无效为由而不承认合同生效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其宜告合同不成立属于单方面终止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