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外贸公司打算向南非出口一批空调,于4月1日向南非客户发盘称:1.5P空调,每台400美元FOB深圳,7日内复到有效。南非客户于4月10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收到对方回复后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并开始向国内工厂洽购空调。4月15日,南非客户又来电称其4月10日的接受超出我方发盘有效期,属无效的逾期接受,双方合同未生效,特通知我方停止与交易有关事宜。
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南非客户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1)南非客户的做法不合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取决于原发盘人。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接受仍然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3)本案例中,南非客户4月10日的接受虽属逾期接受,但深圳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仍然有效。所以,合同便于4月10日南非客户的接受通知送达深圳公司时生效,南非客户以逾期接受无效为由而不承认合同生效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其宣告合同不成立属于单方面终止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